外资企业有什么税收优惠政策

2024-05-11 17:04

1. 外资企业有什么税收优惠政策

  外商投资企业优惠政策:\x0d\x0a  外商投资企业优惠政策包括税收优惠,土地优惠,外商税收,地区优惠,投资优惠等。\x0d\x0a  一、税收优惠\x0d\x0a  1、 开发区内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企业所得税实行“二免三减半”的优惠,即自获利年度起,两年免征,三年减半征收。新办外商投资企业投资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或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在500万美元以上的,自获利年度起,头两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由开发区财政补贴相当于企业当年缴纳所得税开发区财政留成部分的100%;第六年至第十年由开发区财政补贴相当于企业当年缴纳企业所得税开发区财政实际留成部分的50%。开发区财政在企业收回投资(根据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所定的投资回收时间确定)以前补贴企业当年缴纳所得税开发区财政实际留成部分的30%以上。\x0d\x0a  2、 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当年所缴纳的营业税在5万元以上,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前二年由开发区财政补贴该企业当年度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开发区实际留成部分的50%,第三年起由开发区财政补贴该企业当年度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开发区财政实际留成部分的30%,直至企业收回投资(根据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所定的投资回收时间确定)。\x0d\x0a  3、 外商投资企业所缴纳的增值税,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前二年由开发区财政补贴该企业当年度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开发区实际留成部分(12.5%)的50%(6.25%),第三年起由区财政补贴该企业当年度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开发区实际留成部分(12.5%)的30%(3.75%),直至企业收回投资(根据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所定的投资回收时间确定)。\x0d\x0a  4、 在开发区内注册、区内生产经营并纳税,投资总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内资企业参照以上标准执行。\x0d\x0a  5、在区内注册并纳税的区外企业与外资企业享受同等待遇。\x0d\x0a  二、土地优惠\x0d\x0a  1、 企业受让土地使用权, 在统一价格的基础上,根据项目的投资规模、科技含量、税收预期等情况,由开发区管委会研究,实行弹性地价。\x0d\x0a  2、 生产型工业企业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 可向开发区申请租用短期土地使用权,其标准为:租用年限5年以下(不含5年)的,租用费为600元/亩·年;租用年限5年以上的,租用费为1000元/亩·年。一次性签订合同, 租用年限最长不得超过15年,租用费用一次性付清。\x0d\x0a  3、 外商投资建设和经营交通基础设施项目,可以充分利用该设施的优势,依法经营项目一定范围内的服务设施,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受让交通基础设施沿线的土地使用权进行开发经营,并在出让地价上享受优惠。\x0d\x0a  4、 对外商以合作形式投资到公用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资金,可以同等金额的土地使用权予以补偿,土地出让价可按现行地价减免15%。\x0d\x0a  5、 外商一次性投资4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用地,按政府指导价本市级留成部分优惠50%,一次性付款的再优惠5%。\x0d\x0a  6、 对内资企业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用地, 与外商投资企业享受同等待遇。\x0d\x0a  三、外商税收\x0d\x0a  1、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除了属于石油、天然气、稀有金属、贵重金属等资源开采项目的,由国务院另外规定以外,实际经营期限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界所得税。\x0d\x0a  2、 对从事农业、林业、牧业和设在经济不发达的和边远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在依照规定享受“二免三减半”企业所得税优惠待遇期满后,经企业申请,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在以后的十年内继续按应纳税额减征15%至30%的企业所得税。\x0d\x0a  四、地区优惠\x0d\x0a  1、沿海经济开放区\x0d\x0a  对设在沿海经济开放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老市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24%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属于技术密集、知识密集型项目,或者外商投资在3000万美元以上,回收投资时间长的项目,或者属于能源、交通、港口建设项目的,报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并免征地方所得税。\x0d\x0a  2、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x0d\x0a  对设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实际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可以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x0d\x0a  3、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税收优惠\x0d\x0a  ①对外商投资兴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在按照税法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企业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可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属于已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可以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产品出口企业免征地方所得税。\x0d\x0a  ②对外商投资兴办的先进技术企业,在按照税法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以延长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半后的税率低于10%的,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先进技术企业,免征地方所得税\x0d\x0a  4、再投资税收优惠\x0d\x0a  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的税款。如果直接再投资兴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者先进技术企业的,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再投资不满五年的,应当缴回已退的税款。\x0d\x0a  五、投资优惠\x0d\x0a  1、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免征所得税。\x0d\x0a  2、下列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税\x0d\x0a  a、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给中国政府和中国国家银行的利息;\x0d\x0a  b、外国银行按照优惠利率贷款给中国国家银行的利息,包括外国银行按国际银行同夜间拆放利率,贷款给中国国家银行和国务院批准对外经营外汇业务的信托投资公司,所取得利息;\x0d\x0a  c、中国公司、企业和事业单位购进技术设备和商品,由对方国家银行提供卖方信贷,中方按不高于其卖方信贷利率延期付款所付给卖方转收和利息;\x0d\x0a  d、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一九九五年底以前,同中国公司、企业签订信贷合同或贸易合同,提供贷款、垫付款和延期付款所取得的利息,在合同有效期内,可以减按10%的税率缴纳所得税。其中,由中方用产品返销还款付息或提供资金条件优惠,利率低的,经申请批准,可以免征所提税。\x0d\x0a  3、为科学研究、开发能源、开展交通事业、农林牧业生产以及开发重要技术提供专用技术所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经国务院税务主官部门批准,可以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其中技术先进或者条件优惠的,可以免征所得税。

外资企业有什么税收优惠政策

2. 外企税收优惠政策

1、所得税地区投资优惠:
经济特区税收优惠、沿海开放城市(地区)税收优惠、经济技术开发区税收优惠、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优惠。
2、新办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所得税,第三至第五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从事农业、林业、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和投资在经济不发达的边远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依照前两条规定享受免税、减税待遇期满后,经企业申请,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在以后的十年内可以继续按应纳税额减征15%到30%的企业所得税。
3、基础产业税收优惠:
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能源、交通行业,不受区域限制,均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再投资退税优惠:
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税款的40%(地方所得税不在退税之列)。
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直接再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以及外国投资者将从海南经济特区内的企业获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海南经济特区内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农业开发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但是,如果是外国投资者直接再投资举办、扩建的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起3年内没有达到产品出口企业标准的,或没有被继续确认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应当缴回已退税款的60%。
5、鼓励兴办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的优惠:
外商投资举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在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可按税法规定减半征收。但经济特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以及其他已按15%的税率缴纳所得税的产品出口企业,符合上述条件的,减半后税率不足10%的,应按10%的税率征收。外商投资兴办的先进技术企业,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延长3年减半征收。减半后税率不足10%的,应按10%的税率征收。
6、对能源、交通、港口、码头,以及其他重要生产性项目给予比上述规定更长期限的免征、减征优惠待遇,或者对非生产性的重要项目给予免征、减免的优惠待遇。
7、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免征预提所得税;
8、外商投资企业免征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
一、外商投资审批程序
设立外商独资经营企业的基本程序:
外国投资者设立独资企业,可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咨询代理机构办理申请和报批等事项。独资企业的设立程序较为简单,只需填写《在中国设立外资企业申请表》、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写公司章程等有关文件,向审批部门(商务部或地方相应政府机构)申请报批。根据外资企业法的规定,审批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90天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经批准后,由审批部门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凭批准证书办理相关登记注册手续。
外商投资企业在领取营业执照起30日内还需向有关部门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如到银行开立外汇及人民币账户;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办理海关登记;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外汇管理登记;到商检局办理商检登记;到劳动局办理招工、招聘手续,境外人员就业手续等。
二、外商投资企业设立流程
1、申请公司名称核查;
2、申请外商投资批文;
3、申请外商投资批准证书;
4、代办公司营业执照;
5、申请电子营业执照;
6、代办公章、财务章、法人章;
7、代办组织机构代码证;
8、代办组织代码IC卡;
9、代理外汇登记证;
10、代理外汇登记IC卡;
11、办理外汇业务核准件;
12、办理外汇管理法规用户手册;
13、办理税务登记表;
14、办理国税登记证;
15、办理地税登记证;
16、办理统计证;
17、办理财政登记证。

3. 外资企业税收优惠

对于外资企业的税收优惠的回答如下
1、企业受让土地使用权,在统一价格的基础上,根据项目的投资规模、科技含量、税收预期等情况,由开发区管委会研究,实行弹性地价。
2、生产型工业企业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可向开发区申请租用短期土地使用权,其标准为:租用年限5年以下(不含5年)的,租用费为600元/亩·年;租用年限5年以上的,租用费为1000元/亩·年。一次性签订合同,租用年限最长不得超过15年,租用费用一次性付清。
3、外商投资建设和经营交通基础设施项目,可以充分利用该设施的优势,依法经营项目一定范围内的服务设施,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受让交通基础设施沿线的土地使用权进行开发经营,并在出让地价上享受优惠。
4、对外商以合作形式投资到公用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资金,可以同等金额的土地使用权予以补偿,土地出让价可按现行地价减免15%。
5、外商一次性投资4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用地,按政府指导价本市级留成部分优惠50%,一次性付款的再优惠5%。
6、对内资企业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用地,与外商投资企业享受同等待遇。
三、外商税收
1、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除了属于石油、天然气、稀有金属、贵重金属等资源开采项目的,由国务院另外规定以外,实际经营期限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界所得税。
2、对从事农业、林业、牧业和设在经济不发达的和边远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在依照规定享受“二免三减半”企业所得税优惠待遇期满后,经企业申请,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在以后的十年内继续按应纳税额减征15%至30%的企业所得税。
四、地区优惠
1、沿海经济开放区
对设在沿海经济开放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老市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24%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属于技术密集、知识密集型项目,或者外商投资在3000万美元以上,回收投资时间长的项目,或者属于能源、交通、港口建设项目的,报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并免征地方所得税。
2、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对设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实际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可以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税收优惠
①对外商投资兴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在按照税法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企业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可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属于已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可以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产品出口企业免征地方所得税。
②对外商投资兴办的先进技术企业,在按照税法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以延长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半后的税率低于10%的,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先进技术企业,免征地方所得税
4、再投资税收优惠
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的税款。如果直接再投资兴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者先进技术企业的,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再投资不满五年的,应当缴回已退的税款。

外资企业税收优惠

4. 外资企业有什么税收优惠政策?

您好呢亲亲,很高兴为亲亲进行解答,为亲亲查询到,外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一、税种优惠对外商投资企业暂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二、增值税优惠1、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实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免征增值税。2、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设备,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所需进口的设备,免征增值税。3、外商投资企业自营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除另有规定外,增值税一律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4、外商投资企业小规模纳税人自营或委托出口的货物,一律免征增值税。三、消费税优惠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应税消费品直接出口的,免征消费税。四、营业税优惠1、外国企业在我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场所而从我国取得的利息收入、出租有形动产的租金收入,不征收营业税。外国企业在我国境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所取得的利息收入、出租有形动产的租金收入与该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不征收营业税。五、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优惠六、个人所得税优惠1、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税目每月扣除标准为4800元呢亲亲。【摘要】
外资企业有什么税收优惠政策?【提问】
您好呢亲亲,很高兴为亲亲进行解答,为亲亲查询到,外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一、税种优惠对外商投资企业暂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二、增值税优惠1、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实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免征增值税。2、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设备,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所需进口的设备,免征增值税。3、外商投资企业自营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除另有规定外,增值税一律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4、外商投资企业小规模纳税人自营或委托出口的货物,一律免征增值税。三、消费税优惠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应税消费品直接出口的,免征消费税。四、营业税优惠1、外国企业在我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场所而从我国取得的利息收入、出租有形动产的租金收入,不征收营业税。外国企业在我国境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所取得的利息收入、出租有形动产的租金收入与该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不征收营业税。五、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优惠六、个人所得税优惠1、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税目每月扣除标准为4800元呢亲亲。【回答】

5. 外资企业有什么税收优惠政策?

一、税种优惠对外商投资企业暂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二、增值税优惠1、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实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免征增值税。2、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设备,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所需进口的设备,免征增值税。3、外商投资企业自营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除另有规定外,增值税一律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4、外商投资企业小规模纳税人自营或委托出口的货物,一律免征增值税。三、消费税优惠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应税消费品直接出口的,免征消费税。四、营业税优惠1、外国企业在我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场所而从我国取得的利息收入、出租有形动产的租金收入,不征收营业税。外国企业在我国境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所取得的利息收入、出租有形动产的租金收入与该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不征收营业税。2、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指专利和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有偿转让,并取得省科委出具的审核意见证明或由审批技术引进项目的省商务厅或其授权的地方商务部门出具的技术转让合同、批准文件)、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摘要】
外资企业有什么税收优惠政策?【提问】
一、税种优惠对外商投资企业暂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二、增值税优惠1、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实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免征增值税。2、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设备,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所需进口的设备,免征增值税。3、外商投资企业自营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除另有规定外,增值税一律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4、外商投资企业小规模纳税人自营或委托出口的货物,一律免征增值税。三、消费税优惠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应税消费品直接出口的,免征消费税。四、营业税优惠1、外国企业在我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场所而从我国取得的利息收入、出租有形动产的租金收入,不征收营业税。外国企业在我国境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所取得的利息收入、出租有形动产的租金收入与该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不征收营业税。2、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指专利和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有偿转让,并取得省科委出具的审核意见证明或由审批技术引进项目的省商务厅或其授权的地方商务部门出具的技术转让合同、批准文件)、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回答】
技术服务取得的收入,以及采取按产品销售比例提取收入等形式取得的“入门费”、“提成费”等作价方式取得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收入,免征营业税。3、外商投资企业或外国企业进行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4、对外商投资企业中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五、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优惠1、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经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即“两免三减半”。2、对外国企业在我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场所,而从我国取得的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一般减按1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回答】
3、在我省投资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暂免征3%的地方所得税。4、对特定行业、产业、地区外商投资企业减按较低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六、个人所得税优惠1、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税目每月扣除标准为4800元。2、外籍人员下列收入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1)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2)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外出差补贴;(3)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的合理开支部分;(4)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回答】
3、下列外籍专家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可免征个人所得税:(1)根据世界银行专项贷款协议由世界银行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外国专家;(2)联合国组织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专家;(3)为联合国援助项目来华工作的专家;(4)援助国派往我国专为该国无偿援助项目工作的专家;(5)根据两国政府签订文化交流项目来华工作两年以内的文教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负担的;(6)根据我国大专院校国际交流项目来华工作两年以内的文教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负担的;(7)通过民间科研协定来华工作的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政府机构负担的。【回答】
七、财产行为税优惠1、外资企业房屋大修停用在半年以上的,大修前将相关证明材料交税务机关备案,免征大修期间城市房地产税。2、经省政府同意,对全省范围内的家禽养殖(包括种禽养殖)、加工、冷藏冷冻外资企业,其生产经营用的土地、房产和车船,免征2006年度上半年城市房地产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3、外国人、港澳台同胞和华侨购置的非营业用房产,暂免征收城市房地产税。4、对在供需经济活动中使用电话、计算机联网订货,没有开具书面凭证的,暂不征收印花税。5、自2006年1月1日起,对冶金矿山铁矿石资源税减按规定税额标准的60%征收。【回答】

外资企业有什么税收优惠政策?

6. 外商投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外商投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如下:
1.对外商投资企业为生产《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的产品而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中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2.对外商投资企业引进属於《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所列的先进技术及按合同规定向境外支付的软件费,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3.对已设立的鼓励类和限制乙类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研究开发中心,先进技术型和产品出口型外商投资企业技术改造,在原批准的生产经营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自用设备及其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可按《国务院关於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的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4.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在投资总额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自用设备及其配套技术,配件,备件,可按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七条 本法公布前已经批准设立的企业,依照当时的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享受低税率优惠的,按照国务院规定,可以在本法施行后五年内,逐步过渡到本法规定的税率;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按照国务院规定,可以在本法施行后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优惠的,优惠期限从本法施行年度起计算。

7. 外商投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外商投资企业优惠政策:\x0d\x0a  外商投资企业优惠政策包括税收优惠,土地优惠,外商税收,地区优惠,投资优惠等。\x0d\x0a  一、税收优惠\x0d\x0a  1、 开发区内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企业所得税实行“二免三减半”的优惠,即自获利年度起,两年免征,三年减半征收。新办外商投资企业投资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或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在500万美元以上的,自获利年度起,头两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由开发区财政补贴相当于企业当年缴纳所得税开发区财政留成部分的100%;第六年至第十年由开发区财政补贴相当于企业当年缴纳企业所得税开发区财政实际留成部分的50%。开发区财政在企业收回投资(根据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所定的投资回收时间确定)以前补贴企业当年缴纳所得税开发区财政实际留成部分的30%以上。\x0d\x0a  2、 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当年所缴纳的营业税在5万元以上,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前二年由开发区财政补贴该企业当年度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开发区实际留成部分的50%,第三年起由开发区财政补贴该企业当年度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开发区财政实际留成部分的30%,直至企业收回投资(根据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所定的投资回收时间确定)。\x0d\x0a  3、 外商投资企业所缴纳的增值税,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前二年由开发区财政补贴该企业当年度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开发区实际留成部分(12.5%)的50%(6.25%),第三年起由区财政补贴该企业当年度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开发区实际留成部分(12.5%)的30%(3.75%),直至企业收回投资(根据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所定的投资回收时间确定)。\x0d\x0a  4、 在开发区内注册、区内生产经营并纳税,投资总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内资企业参照以上标准执行。\x0d\x0a  5、在区内注册并纳税的区外企业与外资企业享受同等待遇。\x0d\x0a  二、土地优惠\x0d\x0a  1、 企业受让土地使用权, 在统一价格的基础上,根据项目的投资规模、科技含量、税收预期等情况,由开发区管委会研究,实行弹性地价。\x0d\x0a  2、 生产型工业企业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 可向开发区申请租用短期土地使用权,其标准为:租用年限5年以下(不含5年)的,租用费为600元/亩·年;租用年限5年以上的,租用费为1000元/亩·年。一次性签订合同, 租用年限最长不得超过15年,租用费用一次性付清。\x0d\x0a  3、 外商投资建设和经营交通基础设施项目,可以充分利用该设施的优势,依法经营项目一定范围内的服务设施,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受让交通基础设施沿线的土地使用权进行开发经营,并在出让地价上享受优惠。\x0d\x0a  4、 对外商以合作形式投资到公用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资金,可以同等金额的土地使用权予以补偿,土地出让价可按现行地价减免15%。\x0d\x0a  5、 外商一次性投资4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用地,按政府指导价本市级留成部分优惠50%,一次性付款的再优惠5%。\x0d\x0a  6、 对内资企业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用地, 与外商投资企业享受同等待遇。\x0d\x0a  三、外商税收\x0d\x0a  1、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除了属于石油、天然气、稀有金属、贵重金属等资源开采项目的,由国务院另外规定以外,实际经营期限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界所得税。\x0d\x0a  2、 对从事农业、林业、牧业和设在经济不发达的和边远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在依照规定享受“二免三减半”企业所得税优惠待遇期满后,经企业申请,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在以后的十年内继续按应纳税额减征15%至30%的企业所得税。\x0d\x0a  四、地区优惠\x0d\x0a  1、沿海经济开放区\x0d\x0a  对设在沿海经济开放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老市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24%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属于技术密集、知识密集型项目,或者外商投资在3000万美元以上,回收投资时间长的项目,或者属于能源、交通、港口建设项目的,报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并免征地方所得税。\x0d\x0a  2、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x0d\x0a  对设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实际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可以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x0d\x0a  3、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税收优惠\x0d\x0a  ①对外商投资兴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在按照税法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企业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可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属于已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可以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产品出口企业免征地方所得税。\x0d\x0a  ②对外商投资兴办的先进技术企业,在按照税法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以延长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半后的税率低于10%的,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先进技术企业,免征地方所得税\x0d\x0a  4、再投资税收优惠\x0d\x0a  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的税款。如果直接再投资兴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者先进技术企业的,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再投资不满五年的,应当缴回已退的税款。\x0d\x0a  五、投资优惠\x0d\x0a  1、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免征所得税。\x0d\x0a  2、下列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税\x0d\x0a  a、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给中国政府和中国国家银行的利息;\x0d\x0a  b、外国银行按照优惠利率贷款给中国国家银行的利息,包括外国银行按国际银行同夜间拆放利率,贷款给中国国家银行和国务院批准对外经营外汇业务的信托投资公司,所取得利息;\x0d\x0a  c、中国公司、企业和事业单位购进技术设备和商品,由对方国家银行提供卖方信贷,中方按不高于其卖方信贷利率延期付款所付给卖方转收和利息;\x0d\x0a  d、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一九九五年底以前,同中国公司、企业签订信贷合同或贸易合同,提供贷款、垫付款和延期付款所取得的利息,在合同有效期内,可以减按10%的税率缴纳所得税。其中,由中方用产品返销还款付息或提供资金条件优惠,利率低的,经申请批准,可以免征所提税。\x0d\x0a  3、为科学研究、开发能源、开展交通事业、农林牧业生产以及开发重要技术提供专用技术所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经国务院税务主官部门批准,可以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其中技术先进或者条件优惠的,可以免征所得税。

外商投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8. 外商投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1、所得税地区投资优惠:经济特区税收优惠、沿海开放城市(地区)税收优惠、经济技术开发区税收优惠、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优惠。
2、新办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所得税,第三至第五年减半征收所得税。从事农业、林业、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和投资在经济不发达的边远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依照前两条规定享受免税、减税待遇期满后,经企业申请,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在以后的十年内可以继续按应纳税额减征15%到30%的企业所得税。
3、基础产业税收优惠: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能源、交通行业,不受区域限制,均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再投资退税优惠: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税款的40%(地方所得税不在退税之列)。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直接再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以及外国投资者将从海南经济特区内的企业获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海南经济特区内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农业开发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但是,如果是外国投资者直接再投资举办、扩建的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起3年内没有达到产品出口企业标准的,或没有被继续确认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应当缴回已退税款的60%。
5、鼓励兴办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的优惠:外商投资举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在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可按税法规定减半征收。但经济特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以及其他已按15%的税率缴纳所得税的产品出口企业,符合上述条件的,减半后税率不足10%的,应按10%的税率征收。外商投资兴办的先进技术企业,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延长3年减半征收。减半后税率不足10%的,应按10%的税率征收。
6、对能源、交通、港口、码头,以及其他重要生产性项目给予比上述规定更长期限的免征、减征优惠待遇,或者对非生产性的重要项目给予免征、减免的优惠待遇。
7、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免征预提所得税;
8、外商投资企业免征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