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法关于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的规定有哪些

2024-05-11 03:20

1. 审计法关于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的规定有哪些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
 
    第七条 审计署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主管全国的审计工作,履行审计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
    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在本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审计工作,履行法律、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
    第八条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设有派出机关的,派出机关的审计机关对派出机关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审计业务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计机关领导为主。
    第九条 审计机关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审计机关的规定,在审计机关的授权范围内开展审计工作,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十条 审计机关编制年度经费预算草案的依据主要包括:
    (一)法律、法规;
    (二)本级人民政府的决定和要求;
    (三)审计机关的年度审计工作计划;
    (四)定员定额标准;
    (五)上一年度经费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的变化因素。
    第十一条 审计人员实行审计专业技术资格制度,具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审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参加审计工作。
    第十二条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回避,被审计单位也有权申请审计人员回避:
    (一)与被审计单位负责人或者有关主管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
    (二)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经济利益关系的;
    (三)与被审计单位、审计事项、被审计单位负责人或者有关主管人员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
    审计人员的回避,由审计机关负责人决定;审计机关负责人办理审计事项时的回避,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人决定。
    第十三条 地方各级审计机关正职和副职负责人的任免,应当事先征求上一级审计机关的意见。
    第十四条 审计机关负责人在任职期间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随意撤换:
    (一)因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因严重违法、失职受到处分,不适宜继续担任审计机关负责人的;
    (三)因健康原因不能履行职责1年以上的;
    (四)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任职条件的。
第三章 审计机关职责
 
    第十五条 审计机关对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具体组织本级预算执行的情况,本级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征收预算收入的情况,与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部门、单位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下级人民政府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依法进行审计监督。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审计机关对其他取得财政资金的单位和项目接受、运用财政资金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六条 审计机关对本级预算收入和支出的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的内容包括:
    (一)财政部门按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本级预算向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批复预算的情况、本级预算执行中调整情况和预算收支变化情况;
    (二)预算收入征收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征收预算收入情况;
    (三)财政部门按照批准的年度预算、用款计划,以及规定的预算级次和程序,拨付本级预算支出资金情况;
    (四)财政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财政管理体制,拨付和管理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资金情况以及办理结算、结转情况;
    (五)国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预算收入的收纳、划分、留解情况和预算支出资金的拨付情况;
    (六)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执行年度预算情况;
    (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专项管理的预算资金收支情况;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预算执行情况。
    第十七条 审计法第十七条所称审计结果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基本情况;
    (二)审计机关对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作出的审计评价;

审计法关于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的规定有哪些

2. 审计法关于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的规定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1994年8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06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决定》修正)中第二章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的规定如下:
第七条 国务院设立审计署,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主管全国的审计工作。审计长是审计署的行政首长。
第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的审计机关,分别在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审计工作。
第九条 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审计业务以上级审计机关领导为主。
第十条 审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其审计管辖范围内设立派出机构。
派出机构根据审计机关的授权,依法进行审计工作。
第十一条 审计机关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应当列入财政预算,由本级人民政府予以保证。
第十二条 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从事的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第十三条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四条 审计人员对其在执行职务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的义务。
第十五条 审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审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
审计机关负责人依照法定程序任免。审计机关负责人没有违法失职或者其他不符合任职条件的情况的,不得随意撤换。
地方各级审计机关负责人的任免,应当事先征求上一级审计机关的意见。

3.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有哪些职业要求

审计人员执行审计业务,应当具备下列职业要求: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准则;
    (二)恪守审计职业道德;
    (三)保持应有的审计独立性;
    (四)具备必需的职业胜任能力;
    (五)其他职业要求。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有哪些职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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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在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九条等有关条文中对这些原则要求作了具体规定。
  审计人员的职业道德要求,除在审计法上述条文中以法律形式加以规定外,1987年审计署颁发了《审计人员守则(试行)》,规定了审计人员应当遵循的职业道德,其内容是:
  1.忠于职守,勤奋工作;
  2.依法审计,实事求是;
  3.廉洁奉公,遵守纪律;
  4.努力学习,积极进取;
  5.谦虚谨慎,平等待人。
  为了使审计人员的职业道德更加具体化,1988年审计署颁布了廉洁奉公的若干规定,其内容如下:
  1.严格遵守党纪国法,清正廉洁,不贪赃枉法。
  2.严格遵守《审计人员守则》,坚持依法审计、客观公正,不以权谋私、徇私舞弊。
  3.不准经商办企业,或为他人拉关系做买卖,从中捞取好处。
  4.不准接受被审计单位的礼品和宴请,不准在被审计单位低价购买物品。
  5.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和规章制度,不准搞铺张浪费。
  6.不准以出差或开会为名,搞变相公费旅游。在旅游旺季,不准到旅游地区开会。出差人员不准接受地方审计机关的宴请和礼品。
  7.把是否保持廉洁奉公作为考察干部的一项重要内容,好的要给予褒奖,违反规定的要严肃处理。
  8.对群众和被审计单位揭发的问题,要认真查明处理。要自觉接受监察部门的监督。
  1989年审计署颁布了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的六项纪律:
  1.不接受宴请;
  2.不接受礼品或购买低价、紧俏商品;
  3.不索贿、受贿;
  4.不利用职权为个人谋私利;
  5.不隐瞒依法查出的违法违纪问题;
  6.不泄露审计工作中涉及到的机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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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在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九条等有关条文中对这些原则要求作了具体规定。
  审计人员的职业道德要求,除在审计法上述条文中以法律形式加以规定外,1987年审计署颁发了《审计人员守则(试行)》,规定了审计人员应当遵循的职业道德,其内容是:
  1.忠于职守,勤奋工作;
  2.依法审计,实事求是;
  3.廉洁奉公,遵守纪律;
  4.努力学习,积极进取;
  5.谦虚谨慎,平等待人。
  为了使审计人员的职业道德更加具体化,1988年审计署颁布了廉洁奉公的若干规定,其内容如下:
  1.严格遵守党纪国法,清正廉洁,不贪赃枉法。
  2.严格遵守《审计人员守则》,坚持依法审计、客观公正,不以权谋私、徇私舞弊。
  3.不准经商办企业,或为他人拉关系做买卖,从中捞取好处。
  4.不准接受被审计单位的礼品和宴请,不准在被审计单位低价购买物品。
  5.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和规章制度,不准搞铺张浪费。
  6.不准以出差或开会为名,搞变相公费旅游。在旅游旺季,不准到旅游地区开会。出差人员不准接受地方审计机关的宴请和礼品。
  7.把是否保持廉洁奉公作为考察干部的一项重要内容,好的要给予褒奖,违反规定的要严肃处理。
  8.对群众和被审计单位揭发的问题,要认真查明处理。要自觉接受监察部门的监督。
  1989年审计署颁布了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的六项纪律:
  1.不接受宴请;
  2.不接受礼品或购买低价、紧俏商品;
  3.不索贿、受贿;
  4.不利用职权为个人谋私利;
  5.不隐瞒依法查出的违法违纪问题;
  6.不泄露审计工作中涉及到的机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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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审计人员在哪些方面需要运用职业判断

  1、审计计划阶段的职业判断。在审计计划阶段,首先要利用审计人员的职业判断,根据被审计单位的行业特点,合理确定审计重要性水平,既保证审计工作质量又经济节约;其次,合理确定审计风险的可接受水平;最后,在了解被审计单位的基本情况、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控制时,要利用职业判断分析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方面存在的缺陷。确保对会计重大问题和重点审计领域的关注程度。
  2、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中的职业判断。审计人员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目的是为了识别和评估财务报表层次重大错报风险,主要表现在:⑴行业状况、法律环境与监管环境以及其他外部因素;⑵被审计单位的性质;⑶被审计单位对会计政策的选择和运用;⑷被审计单位的目标、战略以及相关经营风险;⑸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控制等多方面判断财务报表层次重大错报风险。
  (二)进一步审计程序阶段的职业判断。在进一步审计程序阶段,审计人员要利用职业判断能力捕捉重大舞弊的蛛丝马迹、分析重大舞弊的可能性、获取有利的审计证据。审计职业判断为审计证据的收集确定了领域和方向;收集到的审计证据又可支持审计职业判断的正确与否。整个审计过程就是不断收集、取舍审计证据,最终做出审计判断的过程。然而审计证据的充分性和适当性既相互联系又相互矛盾,一般而言,审计证据的适当性(相关性与可靠性)越强,则所需审计证据的数量(充分性)就越少。但越是相关、可靠的证据,收集起来的难度越大,收集的成本越高。因此,审计证据的收集与判断充分体现了审计人员的职业水平,富有经验的审计人员,往往可以从众多的审计证据中引用充分性和适当性最合理的审计证据。
  1、货币资金审计中的职业判断。会计报表中货币资金是审计风险特别是舞弊风险存在较高的领域,在进行职业判断时,可根据大额的收支、异常的资金进出以及账实之间的差异,判断可能出现的情况并追踪检查。
  2、销售与收款循环审计中的职业判断。会计报表中收入、应收账款最容易被高估或低估,在进行职业判断时,根据被审计单位的盈利能力、内外部环境的情况进行分析,利用截止测试、检查原始发票、运单等方法查出其中不实的部分。
  3、采货与付款循环审计中的职业判断。会计报表审计中负债被高估是最值得审计人员关注的问题,在进行职业判断时,根据被审计单位的财务状况,资金周转能力等进行分析,结合实物的盘点等方法进行审计。
  4、筹资与投资循环审计中的职业判断。在筹资与投资循环审计中,结合被审计单位的重大政策、重要合同等资料,逐笔详细检察业务的发生过程,从而判断业务的真实性。
  (三)审计报告阶段的职业判断。审计报告是审计人员审计工作的最终产品。在审计证据确定的情况下,审计质量的高低及潜在的审计责任的大小,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审计报告的意见类型。若不具备较高的职业判断能力,错误的确定了审计报告的意见类型,必然会影响审计质量,给审计人员带来更大审计风险和法律责任。
  总之,审计职业判断水平的高低,关系着审计工作的成败,这就要求审计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品德、学识、经验、能力,才能适应新环境下对职业判断的要求。

7. 国 家 审 计 工 作人 员 的 职 业 要 求是什么

一、必须具有很高的政治素养
二、必须具有过硬的业务技能
三、必须具有扎实的工作作风
四、必须具有积极的进取精神
五、必须具有高尚的职业道德
六、必须具有强烈的团队意识
七、必须具有很强的协调艺术
八、必须具有宏观的思维能力
九、必须具备良好的文字能力
十、必须具有健康的身心素质

国 家 审 计 工 作人 员 的 职 业 要 求是什么

8. 承办审计业务的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在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素质的基础上,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取得国家注册内部审计师资格需通过以下科目的考试:内部审计程序、内部审计技术、管理控制和信息技术、审计环境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