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取得的借款利息是否可以作为进项税额抵扣?

2024-05-11 03:39

1. 企业取得的借款利息是否可以作为进项税额抵扣?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贷款服务,以提供贷款服务取得的全部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为销售额。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企业间的贷款取得的利息属于贷款服务,取得的利息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企业取得的借款利息是否可以作为进项税额抵扣?

2. 企业取得的借款利息是否可以作为进项税额抵扣?

企业的利息收入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营改增后,存在借款的一般纳税人非常关注借款利息是否能够抵扣的问题,如果借款利息能够抵扣进项税额,则对存在借款的一般纳税人绝对是一大利好。不过根据《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是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同时,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根据财税(2016)3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的规定,下列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1)2016年12月31日前,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
(2)国家助学贷款。
(3)国债、地方政府债。
(4)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
(5)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积金在指定的委托银行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
(6)外汇管理部门在从事国家外汇储备经营过程中,,委托金融机构发放的外汇贷款。
(7)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
(8)金融同业往来。
①金融机构与人民银行所发生的资金往来业务。包括人民银行对一般金融机构贷款,以及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的再贴现等。
②银行联行往来业务。同一银行系统内部不同行、处之间所发生的资金账务往来业务。
③金融机构间的资金往来业务。是指经人民银行批准,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金融机构之间通过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网络进行的短期(一年以下含一年)无担保资金融通行为。
④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转贴现业务。
取得对方的利息收入的增值税发票是否可抵扣进项税额?
问:我公司向进货商进货,因延迟付款,对方收取价外费用(延迟付款利息),并分别开具货款和价外费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给我公司,我公司取得对方单独开的“价外费用——利息收入”的增值税发票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因此,销售方单独开的“价外费用——利息收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3. 企业取得的借款利息是否可以作为进项税额抵扣?

企业取得的借款利息是不可以作为进项税额抵扣。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是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同时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所支付或者承担的增值税税额。所说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包括外购(含进口)货物或应税劳务、以物易物换入货物、抵偿债务收入货物、接受投资转入的货物、接受捐赠转入的货物以及在购销货物过程当中支付的运费。在确定进项税额抵扣时,必须按税法规定严格审核。税额抵扣又称“税额扣除”、“扣除税额”,是指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在计算缴纳税款时对于以前环节缴纳的税款准予扣除的一种税收优惠。由于税额抵扣是对已缴纳税款的全部或部分抵扣,是一种特殊的免税、减税,因而又称之为税额减免。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1、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2、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3、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进项税额计算公式是进项税额=买价乘以扣除率;4、自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境内的不动产,从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代扣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企业取得的借款利息是否可以作为进项税额抵扣?

4. 企业债务的利息允许从税前利润中扣除,从而可以抵免企业所得税 这是为什么?

所得税是对企业的利润所得征税。利润的来源是企业收入与获取收入所付出的成本费用的差额。企业债务所支付的利息是合法成本费用——财务费用,不是允许从税前利润扣除,而是计算税前利润必须的一项减少额,和管理费用一样。
企业所得税是对我国内资企业和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纳税人范围比公司所得税大。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即所有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内资企业或其他组织。
包括以下6类: 
(1)国有企业; (2)集体企业;(3)私营企业; (4)联营企业; (5)股份制企业; (6)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纳税人取得的所得。包括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接受捐赠所得和其他所得。 
企业所得税是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居民企业及非居民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其生产经营所得为课税对象所征收的一种所得税。作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缴纳企业所得税。但个人独资企业及合伙企业除外。

5. 企业债务的利息允许从税前利润中扣除,从而可以抵免企业所得税 这是为什么?谢谢大家

所得税是对企业的利润所得征税,利润的来源是企业收入与获取收入所付出的成本费用的差额。企业债务所支付的利息是合法成本费用即财务费用,不是允许从税前利润扣除,而是计算税前利润必须的一项减少额,和管理费用一样。
企业所得税是对我国内资企业和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在计算所得税前需要扣除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
上述支出,必须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同时,又必须是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所以企业债务的利息是允许从税前利润中扣除的。
之所以企业债务的利息允许从税前利润中扣除,是因为企业债务的利息计入财务费用,而财务费用属于期间费用,企业的利润=收入-成本-费用。所以减少应纳税所得额,继而抵免了企业所得税。

扩展资料:
扣除利息时需要注意的问题:
1、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应当扣除。
2、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可据实扣除。
3、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的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允许扣除。
4、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5、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在企业所得税税前的扣除条件:企业与个人之见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企业所得税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税前利润

企业债务的利息允许从税前利润中扣除,从而可以抵免企业所得税 这是为什么?谢谢大家

6. 为什么负债的利息可以抵减所得税

负债的利息抵税效用可以量化,用公式表示为:利息抵税效用=负债额×负债利率×所得税税率。
应答时间:2021-10-20,最新业务变化请以平安银行官网公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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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借款利息可否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一)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
  (二)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二、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及财税[2008]121号文规定的条件,计算企业所得税扣除额。
  财税[2008]121号文有如下规定:
  1、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
  (1)、金融企业,为5:1;(2)、其他企业,为2:1。
  2、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三、关于企业由于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扣除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借款利息可否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8. 企业所得税核算中,一般借款利息的税前扣除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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